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 許琳婷 被告 陳國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