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榮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國榮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91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4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9年6月1日│100年2月23日│100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5321號│度偵字第5321號│度偵字第532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91號│191號│1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日│100年6月2日│100年6月2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91號│191號│191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33號│度執字第2333號│度執字第2333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0年4月25日│99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5321號│度偵字第723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審簡字││││191號│第8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日│100年7月2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審簡字││││191號│第876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4日│100年9月5日│││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333號│度執字第3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