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請人 黃志超 聲請人 王淑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何敏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據以請求之本票3紙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請人 黃志超 聲請人 王淑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何敏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據以請求之本票3紙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