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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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希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希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希政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因受刑人於民國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6年6月14日經本院發布通緝,於上開條例施行後之96年10月
2日遭警緝獲,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減刑,嗣受刑人於97年2月26日撤回上訴確定;復於96年10月2日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於96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表】┌──────┬────────┬────────┬────────┐│編號│1│2││├──────┼────────┼────────┼────────┤││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罪名│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9日晚間9│96年10月2日晚間7││││時許│、8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6年度偵│士林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字第2024號│字第12605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49│96年度士交簡字第│││││2號│1848號│││├──┼────────┼────────┼────────┤│事實審│判決│96.11.26│96.11.0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49│96年度士交簡字第│││判決││2號│1848號│││├──┼────────┼────────┼────────┤││判決││││││確定│97.02.26│96.12.10││││日期│(撤回上訴)│││├───┴──┼────────┼────────┼────────┤│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21號(通緝│││││中,另本件受刑人│士林地檢97年度執││││依中華民國96年罪│字第3726號(通緝││││犯減刑條例第5條│中)││││規定,未自動歸案│││││,故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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