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78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借據共6筆,及約定應於被告丙○○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若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及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還,經原告一再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被告丙○○已喪失分
期償還之權利,被告丙○○自應負清償責任,至另被告丁○
○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約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影本6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2份及貸款放出查詢單
1紙為證。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