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凱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2月7日簽立寄行合約書,向原告借用
營業小客車號碼為000-00號之車牌0面及行照1張營業使用,約
定每月須繳交行政管理費,並合意因本契約涉訟時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詎被告自96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終止
契約後,依約被告應將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返還,詎被告迄今仍
未返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經核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寄行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