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號反訴原告 何友友 反訴被告 郭筱琦 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事件,係屬家事事件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1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依民法第978條、979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違反婚約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共計新臺幣49萬913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卷附反訴起訴狀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依前引規定,性質上係屬家事事件,應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審理,核與反訴被告請求反訴原告依約移轉系爭房地,提起本訴,性質上係一般財產權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二者係屬有別,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賠償違反婚約之損害,既不能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得於本訴之訴訟程序提起反訴,其提起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