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502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楊清溪
巷3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