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吳淑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利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利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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