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信傑 被告 林森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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