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建森傅安祺 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璽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2日以書面通知,限上訴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書面通知已於107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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