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慶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8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慶輝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溶液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於民國
100年4月21日7時39分以後某時」應補充為「於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7時39分至同日上午8時間之某時許」、第
5行「(涉嫌販賣毒品部分,另行起訴)」應補充為「所涉販賣毒品部分,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078號等提起公訴,現為本院審理中)」;證據部分另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27公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溶液之注射針筒1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謝慶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復衡酌渠持有毒品之時間(約20分鐘)及數量,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品行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
038公克,驗後淨重0.027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其內含之溶液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該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0000-000)存卷可稽,而亦屬違禁物,且該溶液與裝盛用之注射針筒亦難以全然析離,俱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8918號被告謝慶輝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鳳山區○○○路155巷2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慶輝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0年4月21日7時39分以後某時,在高雄市○○區○○路1段之全國加油站前,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向 蔣定元 (涉嫌販賣毒品部分,另行起訴)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後,即將之隨身攜帶而持有之。嗣謝慶輝於100年4月21日
8時許,在上開地點,將甫購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注射針筒內摻入生理食鹽水後正欲注射之際,即因行跡可疑,為員警盤查,當場扣得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27公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並採集謝慶輝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案聲請觀察、勒戒)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謝慶輝供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品照片7張、員警100年8月1日職務報告1份、蒐證照片2張在卷可稽。又扣案不明白色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2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6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0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慶輝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2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注射針筒1支,請依法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檢察官林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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