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簡抗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莊萬豐 再審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103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第2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添具確定終局裁定繕本,復未依上開規定表明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