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敬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貳捌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尚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經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2895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895公克),此有該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00100344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2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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