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505號
112年度簡字第418號112年度簡字第419號
112年度簡字第420號112年度簡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嵐指定辯護人簡詩展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600號)及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34
8、9745、9397、9434、10953、12899號),經本院受理後(111年度易字第724、728、783、948號),認上開提起公訴案件均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均改以簡易判決程序,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林雅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林雅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各次竊盜之方式、遭竊物品,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 沈宗岳施延龍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高參文王萬 主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被告之自白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可證。
二、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因思覺失調症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況,經鑑定團隊與被告面談後,作成精神鑑定報告書認為:「心理師評估報告顯示個案(指被告)整體智力表現落於同齡非常低範圍(FSIQ=69,PR=2〕。語文理解表現落於同齡中下範圍偏低,知覺推理、工作記憶及處理度表現落於同齡很低(邊緣)範圍,目前思覺失調症狀傾向量尺反應仍強(z=5.08),思考不符現實,疑心反應強,仍覺得有「冤親債主」在批評自己,不排除持續有幻聽症狀干擾。在鑑定過程中,個案仍有受精神症狀影響(幻聽),因目前有接受治療,鑑定當下精神症狀沒有很明顯。依據個案的陳述,個案不太記得5/18-5/22每一天行程細節,可能當下受到精神症狀干擾,部分記憶受影響。個案對回應常常反覆不定,對於為何拿廟中東西,個案一開始表示不知道為何拿,之後說冤親債主指示要拿。為何拿廟中東西或工廠三角錐丟棄水溝,個案表示是不喜歡或因身體發癢緣故而丟棄廟中東西在水溝,而丟棄三角錐是因冤親債主說那有毒咒語,個案也無法回應為何丟棄一定要在水溝,由個案陳述可以知道當下個案思考混亂,缺乏現實感與邏輯,可能受到精神症狀影響。對於那幾天外出身上紅色穿著打扮,個案及先生所陳述,都顯示個案當下可能的幻覺妄想的精神狀態、儀式化行為及不合理的思考内容。依臨床醫理推斷,雖個案在犯案(竊盜)當下的起因與動機可能與精神症狀幻聽,怪異宗教思考有關,且當下的認知功能與現實狀態仍有受到精神症狀影響,同時依據先生陳述個案病情變化,在個案犯案前幾個月個案開始不接受治療,在家開始出現混亂異行為、幻聽、自言自語,由精神病發病軌跡來看,個案在犯案當下極有可能處於急性精神病狀態」、「個案當下行為可能受到妄想、幻覺的精神症狀影響,其思考、理解判斷能力亦是受到精神症狀影響而減弱。因此個案在此次犯罪行為時有可能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的情形。」,有彰化縣政府111年8月15日函文及其檢附之被告身心障礙相關鑑定資料、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05號卷第15至26、37至46頁)在卷可稽。依上述鑑定結果,足認被告於附表所是各次犯行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使其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應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爰均依法減輕其刑。
五、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罹病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且目前已穩定治療中,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宣告緩刑3年。
六、沒收部分:
(一)又附表編號2之令旗10支、編號3之五營將軍神尊5尊及令旗6支,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證人 李紋智王萬主 之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111年度偵字第9434號卷第23至24、53頁、111年度偵字第9397號卷第23至25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尚未尋回之財物(即除上開編號2之令旗10支、編號3之五營將軍神尊5尊及令旗6支等已經發還被害人部分),均為被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尚未賠償給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均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又本件雖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況,惟被告已經於111年8月間起,進行居家治療,並由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到府進行治療,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112年3月14日函文可佐(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05號卷第79頁),故尚無依刑法第87條第2項施以監護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宇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巧雯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本院及起訴案號犯罪事實犯罪所得證據主文1111年度易字第724號(111年度偵字第9397、9434號起訴書)林雅嵐於民國111年5月19日10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機車),前往位於彰化縣○○鄉○○巷00號「三千宮」前廣場之「三千宮總營」神龕,徒手竊得五營神像5尊,隨後又接續相同犯意,前往位於庄内巷與中央路口之「三千宮中營」神龕,徒手竊得中營神像1尊(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五營神像5尊及中營神像1尊①證人即告訴人高參文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營神像伍尊及中營神像壹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同上林雅嵐於111年5月19日11時48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先前往「北聖天宮」所有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北聖東營天宮」神龕,徒手竊得令旗5支、香爐1個,隨後又接續相同犯意,前往「北聖天宮」所有位於民生路1段596號「北聖西營天宮」神龕,徒手竊得令旗5支、香爐1個,後再接續相同犯意,前往「北聖天宮」所有位於民生路1段與竹圍西巷之「北聖中營天宮」神龕,徒手竊得令旗5支、香爐1個(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3萬元)。令旗15支及香爐3個【已尋回令旗10支】①證人即告訴人王萬主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令旗伍支及香爐參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同上林雅嵐於111年5月19日18時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慈母宮」所有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旁之「五營將軍廟」內,徒手竊得五營將軍神尊5尊及令旗6支(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5萬6千元)。五營將軍神尊5尊及令旗6支【均已尋回】①證人即被害人李紋智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1年度易字第782號(111年度偵字第9348、9745號起訴書)林雅嵐於111年5月18日22時2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在彰化縣彰化市聖安路511號工廠外,徒手竊得沈宗岳所有置於路邊之三角錐2個(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500元)。三角錐2個①證人即告訴人沈宗岳於警詢時之證述。②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角錐貳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同上林雅嵐於111年5月22日13時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位於彰化縣○○市○村○000巷00號「南正宮」內,徒手竊得筊杯2對,又接續相同犯意,於同日14時許再度前往「南正宮」內,徒手竊得筊杯1對(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2千元)。筊杯3對①證人即被害人 江皇忠 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筊杯參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1年度易字第783號(111年度偵字第10953號追加起訴書)林雅嵐於111年5月21日20時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位於彰化縣○○市○○○0段000號「古龍山廟」內,徒手竊得筊杯4對及線香3柱(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2萬1千元)。筊杯4對及線香3柱①證人即告訴人施延龍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筊杯肆對及線香參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11年度易字第948號(111年度偵字第12899號起訴書)林雅嵐於111年5月21日19時36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彰化玉皇宮」內,徒手竊得筊杯4對(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3千元)。筊杯4對①證人 潘韻如 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筊杯肆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1年度簡字第1505號(111年度偵字第106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林雅嵐於111年5月18日8時30分許前某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8時3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保安宮」內,徒手竊得放置在該宮廟供桌上之五爺旗1組(上開遭竊物品價值約3千元)。五爺旗1組①證人 姚樹 挨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④員警之案件報告書。⑤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五爺旗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同上林雅嵐於111年5月22日11時3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保安宮」内,徒手竊得放置在該宮廟供桌上之敬品1盤(陀羅)及筊杯2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記載用語為神杯2副】(上開遭竊物品價值共約1千元)。敬品1盤(陀羅)及筊杯2對①證人姚樹挨於警詢時之證述。②蒐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④員警之案件報告書。林雅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敬品壹盤(陀羅)及筊杯貳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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