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 律師
彭玉華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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