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世鴻具保人詹玉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玉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玉慧因受刑人詹世鴻犯背信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聲請人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4年
4月13日下午3時到案執行,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對受刑人之住、居所進行拘提,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