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展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展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展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05年5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5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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