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0號債權人 陳氏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珮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6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憑證)。
㈡請查報翻譯成中文版之借據一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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