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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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債權人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維 債務人 盛玄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玄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所提供之票號:AE0000000之支票,其係由雲極建設
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而卻向盛玄燁請求債務,又請求之金額究為30萬或17萬元暨提供本案有關之報價單一份供核對,請一併釋明上述各項之原由?㈡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之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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