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5號債權人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佳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㈡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請求金額與所附證物不一致,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