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