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聲請人甲○○
26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債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公示催告之債券為記名或無記名,如記名,記名人為何人。
二、聲請公示催告債券之履行地。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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