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請求事項之違約金記載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