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賭博案件,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2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台幣(下同)2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0月22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受刑人係居住於高雄縣○○鄉○○路50之3號,目前亦未因案在監在押,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受刑人,並未據其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經拘提無著等事實,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本院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刑事簡易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參,則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又受刑人逃匿後,聲請人復通知具保人於95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上開通知業已於95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並於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具保人未遵守之,致無法執行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通知函各1份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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