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 律師
曾威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健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