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訴訟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非訟費用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惟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家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本人,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依上揭法文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雅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