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道鋒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張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代位瑋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瑋成公司)向被告請求承攬新北市淡水區馬階段住宅興建工程之報酬,惟瑋成公司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39條第2項可稽(本院卷第15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