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告 李威俊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複代理人 廖至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滿妹 即 何德雄 之繼承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