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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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周品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78 號(111.09.14)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14 號裁定(111.12.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他 字第 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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