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劉泰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學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0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 官洪忠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