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聲請人金永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剛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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