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三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國家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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