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五日止,(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二二六八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之一為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此見該法第1條規定甚明,現聲請人受鈞院98年司執字第2268號強制執行在案,但並非全部債權人皆參與分配,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目的有所違誤,故具狀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為防杜債務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其財產減少,損及債權人之權益,故應限制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處分、移轉、變更、信託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並同時限制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聲請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另為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68號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斟酌上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7月9日下午4點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地號/建號│權利範圍│├──┼────┼──────┼─────┤│1│土地○○○鄉○○段│1/2││││225-22地號││├──┼────┼──────┼─────┤│2│建物○○○鄉○○段│全部││││320-0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