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1、2所減得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