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670號),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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