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83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蘇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鄰○○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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