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72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蔡浩適 律師即被繼承人 羅元鴻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羅元鴻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羅元鴻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羅元鴻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捌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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