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李振裕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載利息繳清至民國(下同)103年5月21日,而請求利息起算日卻仍為同年月日,其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振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銅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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