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0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其正確住所(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