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200元││
│報費│││
├────────┼───────────┼─────────────┤
│合計│1,2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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