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王歆銥

被告 陳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適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歆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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