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第1168號、第1255號、第1295號、第1369號、第1519號、第163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建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更正證據清單編號5之「
112年6月27日」為「112年7月6日」、更正編號6之「
112年6月27日」為「112年7月18日」;補充「被告吳建忠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建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七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關施用毒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分別用以犯各次施用毒品罪所用之錫箔紙、玻璃球,均乃一般市面上即可購得之物,且業經被告丟棄,自皆無再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第1168號第1255號第1295號第1369號第1519號第1634號
被告吳建忠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0號居○○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建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7號、第199號、第289號、第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2年3月5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 於112年3月6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1號)㈡於112年5月2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居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2年5月25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㈢於112年6月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居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2年6月8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㈣於112年6月18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居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2年6月19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㈤於112年7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00○0號住處,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2年7月5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㈥於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八里區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2年7月20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㈦於112年8月12日16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不詳地點,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2年8月14日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建忠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2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3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4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㈢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5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㈣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6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㈤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7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㈥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8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2年8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各1份被告於犯罪事實㈦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罪事實。9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曾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建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七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本署於112年6月15日向被告為緩起訴處分諭知後,仍反覆施用毒品,顯見被告並無戒癮治療之意願,爰不再給予緩起訴處分。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檢察官蔡啟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慧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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