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65號聲請人 葉成楠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葉明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則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