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54號原告 陳細偉 被告 黃宏鈞 (原名 黃永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志煌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