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里○○○路○○○號六樓住處,因病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證,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