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原告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王中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中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中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