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3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鄭昱廷 律師 林慧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戊○○、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