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4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訴法第24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係約定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無原告所主張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之情形,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