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冒名 胡家瑋 )於民國95年1月1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70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82號)。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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